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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

材料考古与保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材料考古与保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参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教技〔2015〕3号)、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京科发〔2010〕411号),结合本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发展需求,开展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提升研究领域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辐射带动,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 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日常运行与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由北京科技大学统筹管理,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并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实验室基本的运行经费。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北京科技大学大学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课题管理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并设立专职副主任和专职管理人员。

第七条 实验室研究课题和任务,由实验室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共同开展。实验室积极承担国家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同时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优势,设立自主研究选题,加强跨学科研究。

第八条 实验室在人才培养方面,积极支持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同时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的及时转化。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加强合作,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学生跨校交流和出国留学等。

第九条 实验室充分开放运行,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科研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第十条 实验室加强文物标本、文化遗产数字化等的采集、整理、保存、建档工作,建设和完善各类资源库。同时实验室的资源库及仪器设备,建立开放共享机制,可面向全校及全社会开放运行。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建设运行过程中,逐步制定和完善《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重点实验室开放服务收入管理办法》、《重点实验室大型仪器管理办法》等系列规章制度,保障实验室的顺利运行。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总体运行,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实验室的运行方案。实验室主任由北京科技大学公开招聘和聘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实验室主任应是高等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三条 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由北京科技大学聘任。学术委员会由15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四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学校聘用的全职人员。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及学生培养,仪器设备管理以及实验室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流动人员包括讲座教授、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是实验室研究人员的重要补充。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按照“非有即报””非限即报”的原则,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整合实验室资源,进行各类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在申报过程中,为申报人员提供政策解释、文本审核等服务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十六条 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对课题申请进行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课题立项后,须按要求向实验室进行阶段性汇报,以便总结经验,组织学术交流,进行同行评议。课题结束后,须向实验室提交研究论文或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在课题实施的过程中,要遵守学术规范,严禁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凡属实验室课题研究成果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

第十八条 为提高实验室的基础研究和创新研究能力,扩大学术影响,同时鼓励实验室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实验室设立与北京科技大学科研奖励政策相匹配的配套奖励,凡符合我校奖励政策的成果,实验室按照学校奖励金额的50%进行配套奖励。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经费包括科研项目经费和日常运行经费。为增加科研经费的来源,实验室鼓励研究人员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相关基金或课题,并支持与其他重点实验室、研究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实验室经费专款专用,由北京科技大学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与课题相关的科研费用(包括材料费,仪器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及维修费,加工测试费、协作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版面费、差旅费、国际交流费、会议费等);科研人员的科研津贴,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流动研究人员的补贴和课题外聘人员的聘用费;优秀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国内外专业图书、期刊、数据库订购费;向依托单位缴纳的课题管理费;实验室日常运行的办公费等。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经费使用规定:实验室经费采用分级分类管理。实验室科研项目经费由各项目负责人统筹,并报实验室主任审核后,按照项目经费预算书来执行支出。实验室运行专项拨款、依托单位配套运行费以及专项资金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实行预算管理制。每年11月由实验室制定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报依托单位审批、备案,预算通过后,在预算范围内按照实际支出来执行。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支出严格遵守国家及依托单位的相关财务制度。

第六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北京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和实验室使用管理的二级管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本着提高使用率、保证完好率,提高开放度的精神,由专职人员加强维护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对3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要制订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同时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培训、保管维护,并实行“一台一账”的实验使用记录、故障排查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具备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将纳入北京科技大学资产处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并在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后向全校以及社会公众开放。

第二十六条 因不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违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以致责任事故者;以及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经查明属实者,报北京科技大学相关管理部门后,根据情节轻重负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本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实验室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