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材料考古与保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放课题的申请、评审与管理,有效推动文化遗产领域内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鼓励新思想、新方法及交叉学科的发展,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机制和基地的作用,促进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基于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为指导,本着“开放、竞争、合作”的运行理念,设立开放课题,鼓励应用基础和交叉领域研究,可望获得预期成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研究人员均可在《材料考古与保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报指南》所规定的研究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
第三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应符合实验室发布的课题申请指南,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专家评审后确定支持与否。
第二章 申请指南
第四条 实验室依托北京科技大学支持经费设立开放课题基金,资助符合本实验室研究方向紧密相关的课题研究,促进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 实验室根据学术委员会和室主任办公会的安排,每年发布材料考古与保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报指南,明确提出资助范围,指导课题申请。
第六条 申请指南列入的基础性研究课题以及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应用基础研究课题,皆对本实验室学科领域发展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
第三章 申请要求
第七条 申请资格:申请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并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文博单位中工作,同时需指定一名本实验室科研人员作为合作者。
第八条 申请课题应符合本实验室课题指南范围,与实验室在研课题有密切联系。课题应具有前沿性和创新性,研究内容合理,技术路线切实可行。
第九条 申请者需出具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函。
第十条 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齐全。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者必须根据“材料考古与保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报指南”,提出研究课题,撰写《材料考古与保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第十二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需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向实验室报送《申请书》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开放课题每年受理一次,申请截止日期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开放课题择优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立项依据充分、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合理的研究项目。
第十五条 开放课题申请采取专家通讯评审方式,每项申请由实验室聘请三名专家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批准资助。
第十六条 根据评审结果,由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实验室主任审核并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
1、《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
2、 不符合资助范围;
3、以往开放课题完成情况差。
第六章 课题管理
第十八条 开放课题研究周期为1-2年,从被批准之日算起。
第十九条 开放课题经批准后,申请者应与实验室签订课题任务书。
第二十条 实验室办公室协助实验室主任管理开放课题,重大事项报实验室主任办公会。管理职责为:
1、 课题任务书的签订;
2、 核定课题资助经费;
3、 检查课题的进度与质量管理;
4、 组织专家进行课题验收;
5、 制定年度课题计划;
6、 向依托单位或国家教育部有关部门上报科研成果。
第二十一条 在开放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负责人每年应向实验室提交课题进展报告。实验室对课题报告审查后给出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合格者,继续按原计划资助;不合格者,中止资助。无正当理由不作进展报告者,视为不合格,停止资助。
第二十二条 开放课题结题前一个月内,课题负责人应认真填写《开放课题结题报告》,报实验室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差四个等级,验收结果报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审核。被评定为优秀者,实验室将酌情给予滚动支持;被评定为良好和中等者,按正常结题;被评定为差者,不得使用余款,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并报其原工作单位。
第二十三条 开放课题无法按期完成,要求变更研究内容,或要求中止课题的,都必须及时向本实验室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由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中断课题的经费余额应交还本实验室。
第七章 成果归属
第二十四条 访问学者和客座人员在开放课题资助下取得的成果,所有权归本实验室和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共有。
第二十五条 项目成果与产权归合作双方共同所有。科研成果需标注“受材料考古与保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号)”,英文“Supported by Key Laboratory of Archeomaterials and Conservation(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Ministry of Education,(Project No.***)”成果需合作双方共同署名,其中通讯作者的第一单位必须是材料考古与保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 所有科研资料由本实验室统一保存。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的经费只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开支:
1、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包括专用小型仪器和设备的购置费、仪器租用费、测试费、使用本实验室的公共设施和大型设备时应交纳的维护运行费与折旧费、计算费、材料费、加工费及水电消耗费等。
2、调研费、资料复印费、出版印刷费、学术交流费、评审费等。
3、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的津贴、交通及住宿费等。
第二十八条 每个开放课题的经费开支按北京科技大学课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对于项目研究期内自行终止或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申请人应主动退回所受资助经费, 未退回者,实验室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实验室。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公布后生效。